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19-12-25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程娜) 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案。原告陳某砍樹不慎受傷致殘,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將吊車車主周某、吊車司機賴某、工程承包方李某、發(fā)包方某公路分局和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損失60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由被告某公路分局負責管護的樹木需要砍伐,便告知被告李某等人。李某便聯(lián)系吊車進行吊裝作業(yè),邀請原告陳某等人砍伐樹木。2017年10月某日上午,被告賴某駕駛被告周某所有的吊車負責將被砍斷的樹木吊運擱置在道路旁,原告陳某負責將吊運的樹木鋸成小段。在上述操作過程中,原告被突然移動的樹木帶入吊車底部,其左小腿在吊車底部鋼板與樹木之間擠壓致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53天,經鑒定最終評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七級傷殘。因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系吊車司機操作不當致傷,故吊車司機即被告賴某為直接侵權人。賴某系受雇于被告周某,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周某承擔侵權責任。
經庭審查明,周某與李某之間符合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李某作為定作人未就定作事項向承攬人進行明確說明,導致工作人員對作業(yè)安全注意不足,故法院認定其在該案中存在過錯,應對本次事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某公路分局作為道路的管護部門及砍樹工程的發(fā)包人,未將工程發(fā)包給熟悉砍樹作業(yè)、有相應設備和設施的組織或單位,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對該案事故發(fā)生亦存在指示及選任不當?shù)倪^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其自述從事砍樹工作已有二十年,對作業(yè)時可能存在的風險應屬明知,但因疏忽大意未及時有效防范,亦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分析具體案情,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周某承擔事故70%的責任,被告李某承擔事故10%的責任,被告某公路分局承擔事故10%的責任,原告陳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因車主周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其應承擔的責任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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