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19-07-26
1.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卷)》
2.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出借人僅提供借據(jù)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jù)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為《擔保借款合同》,具體到該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款項的出借方對款項使用情況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以便在發(fā)現(xiàn)借款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或發(fā)生其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利的情況時,及時采取措施、收回款項及利息。用目的解釋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實的材料和報表固然會影響出借方對借款人使用款項的監(jiān)督,而不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卻會使得出借人無從了解案涉款項的使用情況,不利于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兩年多的時間里,從未向出借人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屬于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9期
4.名為民間借貸、實為私人企業(yè)之間拆借資金的糾紛,案由應定為企業(yè)借款合同糾紛。認定私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jù)借據(jù)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由誰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債的主體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與個人人格是混同的。雖然借據(jù)中載明的當事人為自然人,但雙方均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實際出借方為甲公司、借款方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應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期
5.不當?shù)美鳛橐环N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jù)時的請求權基礎。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闪硇衅鹪V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輯
6.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確定借款本金的數(shù)額,應當注重對款項交付事實的查明,借據(jù)載明的數(shù)額一般認定為本金,但有充分證據(jù)表明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7輯
7.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jù)認定,應從各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4輯
8.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xù)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xié)議,債權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抵債協(xié)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8輯
9.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未約定債權債務的履行期限,債務人持續(xù)性地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接受,且雙方未就剩余債務的履行期限另行約定的,應當認為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剩余債務,債權人亦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剩余債務,但應給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有必要的履行寬限期。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0輯
10 .債權人僅憑付款憑證起訴而未提供借據(jù)等證據(jù)證明,在債務人抗辯并舉證證明雙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債權人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不能認定成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6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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